男子婚内向他人借款,写下借条后却一直没有偿还,后债权人发现男子已经和其妻子离婚,且房子和车子等财产都分给了女方,债权人故向法院起诉,主张该男子和其前妻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某诉称,刘某是其朋友。刘某曾多次以投资和资金周转为由从王某处借走104万元。经王某多次索要后,刘某才出具一张借条但是始终不偿还借款。后王某得知,刘某已经与前妻杨某协议离婚,将房子和车子等家庭重大财产均分给了前妻。为保障债权实现,王某起诉要求刘某和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某辩称,借款是自己的个人债务,与前妻杨某无关。借条中利息约定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杨某辩称,刘某借款与自己无关,杨某的一张银行卡当时在刘某手里,借款等事项都是刘某自己操作,杨某对借款毫不知情,且二人已登记离婚。案涉债务属于刘某的个人债务,杨某不应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中案涉债务写明用于生意投资及资金周转。刘某使用杨某账户收款及转款等行为发生在刘某及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刘某单方面借贷,也不足以证明杨某不知情或未在其授权的情况下进行,故不能否定此笔借款行为是经夫妻共同意思决定的事实。且杨某无证据证明其有其他固定收入来源。故法院判决刘某和杨某共同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本金和利息。
问题1:如何认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如果是经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是属于共同债务,即便有一方是事后追认的,也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是个人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么也属于是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刘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
律师解释到: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的借条虽然仅为刘某一人落款,但是案涉债务金额巨大,往往会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且考虑到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财产均转移给了杨某,在客观上存在故意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可能,因此法院在结合本案证据的前提下,判决该债务属于刘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
问题3:案涉债务被认为为刘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对于王某而言有什么帮助?
律师提出:刘某名下目前没有其他财产了,如果债务仅由刘某承担的话,即便王某去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法追回自己的债务。但如果债务属于刘某和杨某的共同债务,那么王某亦可以申请杨某,将其名下的房屋和车辆予以执行,追回自己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