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区的张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于2004年年底结婚。法院查明,婚后,张先生工作繁忙,不能天天回家,李女士却怀疑丈夫有外遇,两人常为此争吵,双方感情出现裂痕。
今年初,在李女士要求下,丈夫签署一纸“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双方要互相忠实,白头到老;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50万元”。为维持婚姻,张先生同意了。协议签署后,双方感情状况仍未好转。
张先生于今年8月起诉要求离婚,李女士也同意离婚,但要求丈夫按“忠诚协议”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张先生表示不同意。
平谷法院东高村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李签订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协议,限制了婚姻自由权,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因此李女士按照协议要丈夫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要求不能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