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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舅舅和外甥因遗产发生纠纷,法院认可外甥的遗产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11-20 18:20:51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67 ℃

老人去世后,因为没有子女,父母、丈夫也已经离世,只有哥哥姐姐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但是老人的外甥却表示应该由自己来继承遗产,双方因此争议不下,老人的哥哥便向法院起诉了姐姐和外甥。法院审理后,认可了外甥继承老人的遗产,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因先天患有精神发育迟缓症,一直需要人照顾,在王某的丈夫去世之后一直是王某的姐姐照顾她的生活。几年前,王某的姐姐患了癌症,术后身体不好,没有额外的精力再照顾她,于是要求哥哥承担起照料王某生活的责任,但是哥哥不同意。于是,王某的外甥提出,他愿意做王某的监护人,照顾其生活,但是要求在王某百年后,她的遗产全部由自己继承。于是,各方通过诉讼确定王某的外甥担任其监护人,承担照顾王某生活的义务,同时,王某的哥哥、姐姐均明确表示在王某死后,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由王某的外甥继承。庭审中,王某的哥哥表示: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自己在王某死亡之日起从未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并且王某的外甥并对王某的生活尽到照顾义务,因此,理应由自己继承王某的遗产。王某的外甥表示,其舅舅之前已经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权,并且有邻居作证,证明自己早就将王某接到了自己家中,尽到了对王某的照顾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的外甥享有继承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题1:王某的外甥是否为法定继承权人?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本案中,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其哥哥和姐姐,王某的外甥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问题2:王某的外甥为何有权继承遗产?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各方已经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了王某的外甥为王某的监护人,王某的外甥对王某承担赡养的义务,同时明确在王某去世后,遗产由王某的外甥继承,这实际上是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因此即便王某的外甥不是法定继承人,其依然享有最优先的继承权。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王某哥哥抗辩自己没有在王某去世后放弃继承权,因此仍享有继承权?
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权人只有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才视为放弃法定继承权,否则不影响其法定继承权。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哥哥即便是还享有法定继承权,但王某外甥通过遗赠扶养协议获得的继承权,优先于王某哥哥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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