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运输危险货物资质的情况下,跨省运输了80瓶液化天然气,后被收费站查获后,该男子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程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小货车,运载液化石油气钢瓶到外省某液化气站,灌装液化石油气后再运回。程某驾车行驶至收费站时,车内80瓶净重1002.7千克的液化石油气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决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问题1: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表示: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看,主体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行为人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行为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以及其他一些具体的危险驾驶行为。
问题2:本案中程某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指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的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第四种情形,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题3:本案中程某被判拘役,拘役的性质什么?
律师解释到: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法,通常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有必要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以对其达到教育和警示的目的,根据《刑法》第43条的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