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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丈夫婚内家暴后分居多年,妻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11-23 18:23: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32 ℃

丈夫婚内多次家暴妻子,并且还存在出轨行为,双方已经分居四年多。去年的时候,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法院驳回。但是,如今妻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以夫妻感情存在和好可能为由驳回了离婚的诉讼请求。

丈夫婚内家暴后分居多年,妻子两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张某2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张某3由原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3、判令夫妻共同共有的轿车(暂定10万)归被告所有,车贷由被告偿还;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于2014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儿张某3和儿子张某2。因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被告经常生气吵架,争吵期间,被告多次打骂原告,被告还存在婚内出轨行为,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6月份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双方没有任何联系。原告于2022年3月份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再次向法院诉请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本应相互珍惜,彼此呵护,共同承担起经营家庭生活的责任,但由于双方缺乏必要的理解和信任,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有时打架,致使两次离婚诉讼的发生,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基于原被告结婚多年,又生育一子一女,维系夫妻关系的感情基础依然存在,只要双方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式和途径,加强沟通交流,增进理解信任,和好仍有希望。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因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
问题1:法院为何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法院以原告的举证不足为由,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存在和好的可能,故而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题2:如果原告能证明被告出轨和家暴,法院是否会支持离婚?
律师指出:如果原告能举证证明被告出轨且家暴,那么就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并且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原告还有权向被告主张精神损失赔偿。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师提醒到:本案亦引起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有指责法院的判决没有人情味,强行要让没有和好可能的婚姻继续延续下去,更有甚者可能会对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隐患。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法院的判决是需要证据的,如果原告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自己诉请的情况,那么法院是会支持离婚诉讼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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