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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律师]男方多次嫖娼后被解除婚姻,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3-11-29 19:29: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54 ℃

男子因多次嫖娼,被未婚妻发现后,两人解除了婚约,但是男子事后又将女方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一方面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给原告,另一方面又对原告的行为予以道德层面的谴责。

男方多次嫖娼后被解除婚姻,起诉女方返还彩礼
邱某与夏某订婚后同居,后邱某嫖娼多次,双方解除了婚约。解除婚姻后,邱某将夏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彩礼、改口费等共计26.8万。法院一审认定,邱某给付夏某彩礼18.8万元和价值2.2万元的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各一件。两人未登记且已解除婚约,邱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邱某嫖娼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且十分严重,应从道德层面应予以谴责,酌情以夏某返还邱某彩礼款12万元,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也一并返还。
问题1:法院在本案中为何判决原告酌情返还部分彩礼给被告?
律师回答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沿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在本案中,由于原被告并没有缔结婚姻,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符合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
问题2:本案中邱某在订婚后,如何看待多次嫖娼的行为?
律师指出:从婚姻立法来看,婚姻立法基本原则要求夫妻之间要尽到忠诚义务,但在本案中,原被告并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关系,因此无法将其定义为婚姻立法中的过错。但是,正如法院在判决中提到的,从道德层面来看,邱某的行为属于明显的过错,是有违基本的道德的,而且嫖娼亦为行政违法行为。
问题3:本案中的彩礼为何不是全部返还,而是部分返还?
律师表示到:虽然本案中的原被告没有缔结婚姻,但是原因是在于原告在订婚后多次嫖娼的行为,其行为虽然不属于婚姻立法中的过错,但是对其进行道德谴责符合婚姻立法的基本法律原则,适当地调整彩礼返还的比例,亦有助于对原告的这些行为进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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