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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妻子患癌,丈夫三次起诉离婚被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3-12-01 18:01:5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9 ℃

夫妻婚后感情出现问题,妻子还换上了癌症,多次入院治疗,后来离开家自己在外居住。丈夫见此,先后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在第三次的时候,判决双方离婚。

妻子患癌,丈夫三次起诉离婚被法院支持
李某与刘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子女,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因琐事逐步不睦。后刘某被诊断为乳腺癌,先后就医住院治疗多次。2020年的时候,刘某离开李某家租房居住并照顾小孩。2021-2022年,李某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23年,李某第三次起诉离婚。经查明,刘某住院多次除医保报销外自付7.7万元,李某作为丈夫未资助。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遂判决离婚,但李某作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及时分担医疗费用,应当继续履行该义务,支付一部分医疗费补偿。酌情判决李某向刘某支付医疗费补偿3.2万余元,支付一次性生活帮助费4万元。
问题1:法院在第三次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法院先后三次受理离婚案件,最终认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问题2:本案中李某为何要向刘某支付医疗费补偿和生活帮助费?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本案中,刘某因为患病,生活相对困难,尤其在离婚后更需要经济上的帮助,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医疗费补偿和生活帮助费,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刘某度过难关。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师表示: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一方陷入困难的时候,另一方更应该予以照顾,而不能抛弃对方。本案中李某虽然通过多次起诉离婚,最终获得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是在道义上仍会受到质疑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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