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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男方婚内出轨将共同财产赠与情人,法院判决返还财产
发布时间:2024-01-06 18:06:3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93 ℃

男方在婚内将夫妻12万元的共同财产赠与给了情人,在离婚时主张要分割13万元的共同财产,女方则表示要分割的共同财产应该是25万而不是13万,双方协商未果后,女方将男方情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男方赠与情人财产的行为无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男方情人返还12万元。

何某与杨某系夫妻。婚后多年,何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郭某,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赠与郭某12万元,次年,杨某发现何某上述行为后与何某协议离婚,但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双方发生分歧,杨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25万由两人平分,何某则以已经将12万元赠与郭某为由,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只有13万,并要求分割。杨某曾多次找到郭某要求返还财产,均遭到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郭某返还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杨某与何某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赠与郭某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某在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杨某同意,擅自将巨额款项赠与第三人郭某,侵害了杨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而事后也未得到杨某的追认,因此该行为自始无效。同时何某与郭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行为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与公序良俗原则,何某的赠与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杨某诉请郭某返还财产,于法有据,遂判决郭某返还杨某财产共计12万元。

问题1:如何看待何某赠与郭某财产的行为?

上海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何某赠与郭某的财产为何某和杨某的共同财产,在未经杨某同意和事后追认的情况下,何某将其赠与给杨某,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

问题2:何某的赠与行为为何属于无效行为?

律师表示到:虽然何某赠与财产的行为为无权处分,但是并不代表着其行为属于无效行为,不过因为《民法典》第153条又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何某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婚姻原则和伦理道德,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此其赠与行为才属于无效行为。

问题3:本案中杨某是否可以向何某主张赔偿?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何某在婚内出轨,还赠与情人大额财产,导致了杨某和何某之间的婚姻破裂,何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过错的行为,杨某有权向何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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