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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离婚后共同借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23-12-13 18:13: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3 ℃

老同学来借款,债权人看在多年的同学情分上就借了,而且借款人是以夫妻名义借的,但是随着借款人开始不还款了,债权人多次催促后才发现债务人早就在借款之前离婚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个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那么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是否属于债务人的共同债务呢?

郭某与红某夫妻二人共同向余某借款12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然而钱借出去以后,郭某仅归还了32万元,便再也不提还钱的事。余某多次索要本金和利息,二被告拒不归还。这时,余某才发现郭某和红某早在借钱之前就离婚了。余某认为,二人故意隐瞒离婚事实,实则是为了获取自己的信任,共同借钱,用于二人共同经营的生意。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郭某、红某偿还本金88万元,利息76197.26元。被告红某辩称,1、自己没有单独或与人合伙做过生意,不存在借款的需求,从来也没有与本案被答辩人达成过借款的合意,自己与余某无借贷关系,仅是知道郭某向被答辩人借过钱这个事而已。2、自己与郭某早已在借钱之前离婚,也不可能替郭某借钱。3、余某之所以出借款项,是因其与郭某系多年要好的同学关系,加上对高息的诱惑,双方才形成借贷关系。所以,郭某向余某的借款属于其个人借款,与自己毫无关系,更不能形成夫妻共同债务。郭某则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联系上其人。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借款用于二被告在2013年成立的公司,该公司郭某持股比例40%,红某持股60%。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查明郭某与红某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向余某借款120万元,并有欠条一张,因此郭某、红某与余某借贷关系成立。原告二人虽已离婚,但二人隐瞒离婚事实向原告借款,且所借款项用于二人共同成立的公司,故可以认定该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红某也是本案案涉借款共同借款人,应对案涉借款与郭某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并应承担利息。

夫妻离婚后共同借款,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什么情况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上海离婚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类情况,一种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可以表现为共同签名、是否追认等;一种是债务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2:本案中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由于在本案中郭某和红某在借款之前已经离婚,解除了夫妻关系,因此在之后所借款的债务,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3:本案中法院为何最终判决郭某和红某要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律师解释到:虽然本案中的债务不属于郭某和红某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属于两人的“共同债务”。因为欠条上有郭某和红某的两人共同签字,并且借款用于郭某和红某共同持股的公司,所以两人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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