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但是因为这方背负债务,那么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在下面这个案例中,法院没有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因为此种情形不属于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
王某与田某某本为夫妻,生育一子田某。后因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田某由田某某抚养,田某随田某某生活多年。后来,王某就探望权与田某某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令王某可每月探望田某两次。因田某某经济负债,王某以田某某无经济能力抚养田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田某的抚养权。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和田某某在离婚后田某一直随被告田某某生活至今,在情感、生活上都更加依赖被告田某某。被告田某某虽有负债,但其工作收入与原告王某未有明显差距,加上原告王某支付的抚养费,完全能够负担起田某生活学习开支,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其它法定情形。同时,田某已年满八周岁,法院开庭审理时征询其意愿,田某当庭表示愿意随被告田某某一起生活。综上,原告王某要求变更田某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问题1: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上海子女抚养律师说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在民法典实施后,婚姻家庭部分配套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情形,不过也做了兜底规定,法院认定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问题2:本案中的抚养关系为何没有变更?
律师指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不属于法定的变更情形,而且从实际来看,被告的经济条件能满足抚养田某的需要,并且田某亦愿意和田某某共同生活,其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关系,此时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对于田某某亦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问题3:本案中谈到双方因探望权发生纠纷而已经对簿公堂过,如何看待?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王某作为不直接抚养田某的一方,享有探望权,在探望次数和时间无法和田某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和次数,这既保证了王某的探望权,也确保田某的生活和成长不受过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