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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子女抚养律师]因户口问题,父母就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3-12-25 18:25: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1 ℃

夫妻离婚后,一对子女均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但是因为孩子户口问题,孩子的母亲想变更子女的抚养权,因此再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保护的角度入手,通过调解,化解了此次纠纷。

肖某与陈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婚生子陈某1、婚生女陈某2由肖某抚养,陈某每月给付抚养费。9月26日,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又起争议,肖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官了解到该案为3月离婚案件的衍生案件,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倾听双求,了解到肖某和陈某对子女抚养权起纠纷的原因,是孩子户口问题,法官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儿子陈某1、女儿陈某2均由陈某抚养,肖某承担一定的抚养费,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因户口问题,父母就子女抚养权变更纠纷对簿公堂

问题1:如何看待肖某和陈某离婚后,肖某抚养一对子女,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上海子女抚养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肖某和陈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后,一对子女均由肖某抚养,陈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问题2:变更抚养关系的依据有哪些?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民法典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具体允许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以便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自由裁量。

问题3:本案最终为何经法院调解,变更了当事人子女的抚养权?

律师表示:在原告起诉后,法院第一时间开展调解工作,经向双方当事人传达了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最终双方当事人能达成一致意见,一致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以便当事人的一对子女能上户口,这对于子女而言,也是有利于其今后的成长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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