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儿和叔叔之前签订了收养关系,从小侄儿由叔叔照顾,叔叔年迈后侄儿亦对其进行赡养。在叔叔离世后,侄儿取走了叔叔的全部财产,叔叔的亲生子女和其妻子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对遗产进行分割,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侄儿可以适当获得部分遗产。
田某1与杨某系夫妻关系,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系田某1与杨某的女儿。田某7系田某1的侄儿,曾某系田某7的妻子。田某7从读中学起,一直由田某1供养其读书直到参加工作。田某1退休后也主要是田某7照顾。田某1生病后由田某7照顾,田某1将自己银行卡等交给田某7保管。田某1病故后,田某7办理丧葬事宜。田某7取走田某1存款、债权和租金共计347万余元。田某7、曾某为田某1支付治疗等费用共计66万余元。田某1和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其他财产。杨某等与田某7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某公证处给田某1、杨某和田某7出具一份收养关系公证书。田某1还签订了一份打印遗嘱。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田某7被收养时已经年满23周岁,田某1和杨某也有五个女儿,双方均不符合收养条件,故其收养关系不成立。继承开始后,杨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栋房屋一半的产权和存款137万余元,法院予以支持;田某1的遗产按照遗嘱不宜分割,但考虑到田某7、曾某对田某1的生活有所照顾,酌情给予分配10万元。
问题1:本案中田某7和田某1之间为何不能成立收养关系?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虽然田某7和田某1之间有经公证处公证的证明,但是田某7作为被收养人,已经成年,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田某1和杨某亦有其他子女,双方均不符合构成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的条件,因此法院认定田某7和田某1之间的抚养证明为无效,双方不存在抚养关系。
问题2:田某7作为非法定继承人,为何还能获得10万元的遗产?
律师回答:《民法典》第10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田某7作为田某1 的侄儿,在不存在抚养关系的情况下,田某7不是田某1的法定继承人,但是田某7在田某1生前,对其尽到了较多的赡养责任,因此可以适当地分得田某1的部分遗产。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打印遗嘱?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有明确的形式要件要求,因此若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没有达到要求的,则为无效遗嘱。而且如果遗嘱中涉及处分田某1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则也会存在处分立遗嘱人之外的财产,该部分也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