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举办婚礼后同居,当时因为男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的三年时间里,两人生育了一个儿子,后两份因感情不合而分居,男方向法院起诉,以两人未登记结婚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当时给付的彩礼。
王某与殷某相识后相恋,王某向殷某支付彩礼10万元。后两人举办了婚礼,但因王某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生育一子王某某。二人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因感情不和分居, 分居期间王某某随王某共同生活,因殷某不同意,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殷某返还彩礼1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殷某未登记结婚,故法院对王某要求返还彩礼款的请求予以支持。殷某称彩礼已全部花销完毕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鉴于双方生有一子并同居长达三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一定的费用用于日常生活及养育子女,故酌情判决殷某返还王某7万元彩礼。后王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支持王某返还彩礼款的请求有误。对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已经同居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殷某与王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办理结婚仪式,并已实际同居生活并育有一子王某某,殷某在共同生活期间支出一定的费用用于日常生活及养育子女。法院原本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中,殷某表达了同意少量返还王某彩礼款的意见,法院为进一步化解矛盾,改判殷某返还王某2万元彩礼。
问题1: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有哪几种?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沿用了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
问题2:一审法院为何认定被告要返还彩礼?
律师指出:一审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原告被之间并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因此被告需要返还彩礼给原告。但同时,因为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返还的彩礼数额按照7万元计算。
问题3:二审法院为何改判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律师解释到:虽然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登记结婚,但是两人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三年,并且还生育了儿子,即便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目的在本质上已经实现了。被告在法律上无义务返还彩礼给男方,但其自愿返还部分彩礼,法院亦不会予以反对,故有本案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