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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律师]丈夫服刑期间,妻子两次“再婚”被判重婚罪
发布时间:2023-12-07 18:07: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94 ℃

丈夫因犯罪入狱,妻子在外和他人相恋后同居,以夫妻名义同居,还举办了婚宴,在两人感情不合分手后,再次和他人举办了婚礼,也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最终,该女子被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

赵某与程某系夫妻,后程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监狱服刑。赵某在未与程某离婚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认识何某,两人以男女朋友名义交往,并与何某同居。赵某明知自己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同意何某的结婚请求,并在何某老家举办婚宴,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事实婚姻。后来,赵某与何某生活出现矛盾,导致感情消散,赵某找借口回江苏一直未归。经查,赵某离开何某后,和王某再次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赔偿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以重婚罪判处赵某拘役2个月。

问题1:从刑法的角度看,为何赵某构成重婚罪?

律师表示:《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赵某在没有和程某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仍属于“有配偶”的状态,而其虽然没有和何某以及王某登记结婚,但是一直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构成“重婚罪”。

问题2:为何赵某两次重婚,但法院判处的刑罚较轻?

律师认为:一方面,赵某两次并没有和何某以及王某登记结婚,构成的是事实婚姻,是在一定程度上触犯了重婚罪;另一方面,赵某亦取得了何某的谅解,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仅是判处赵某拘役两个月。

问题3:从民法典的角度,如何评价赵某的行为?

律师回应道:《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1042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赵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对程某、何某还是王某,都属于婚姻中的过错行为。因此才存在对何某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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