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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丈夫以妻子婚前患癌为由,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12-28 18:28: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12 ℃

丈夫以妻子隐瞒婚前患有癌症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后,认定癌症并不属于婚姻立法中的重大疾病,不影响正常生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1诉称,与王某2进行婚前检查时发现有结节,王某2自己就去复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实情况。后其与王某2登记结婚,直到婚后王某2住院手术治疗,其才知道其真实病情。王某2故意隐瞒在婚前患有癌症转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实,并于婚后实施手术后才告知,违背了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销婚姻。被告王某2辩称,婚前跟王某1讲过患病之事,但没有明确告知系癌症。其已经和王某1交流了说不太好,王某1表示想继续下去,所以登记结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审理中查明的事实,王某2所患疾病虽为癌症,但其术后恢复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产生严重损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对婚姻生活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后果,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某2确认在登记结婚前虽未明确告知王某1其所患疾病为癌症,但曾明确告知王某1情况很不好,故王某1主张王某2婚前存在隐瞒重大疾病,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1的诉请。

丈夫以妻子婚前患癌为由,起诉撤销婚姻被驳回

问题1:原告诉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答到:《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修改了原《婚姻法》将重大疾病作为婚姻无效情形之一的规定,赋予了夫妻一方被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时的撤销权,但是该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的一年内提出,否则也会丧失撤销权。

问题2: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何被法院驳回?

律师指出:对于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或者是精神类疾病,在本案中王某2所患的是癌症,经法院审理,确认其手术后恢复良好,并不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因此并不属于重大疾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予以驳回。

问题3: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表示:《民法典》针对夫妻一方婚前隐患重大疾病的修改,将无效婚姻变为有效婚姻,但同时赋予被隐瞒一方撤销权,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而且设置一年的除斥期限,也避免了撤销权被无限期地滥用。当然,法院对于撤销婚姻时的“重大疾病”认定,应当是严谨的,避免对其进行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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