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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担保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5 16:15:3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68 ℃

父亲去世后,银行却找上了门,表示父亲作为担保人替人担保借款,如今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协议,担保人的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当承担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张某因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由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期两年,王某意外去世。借款到期后因张某未按时还款,银行遂将张某及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1和王某2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王某2、王某2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本案借款事实清楚,判令被告张某承担还本付息责任,驳回原告要求王某1、王某2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

担保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还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1:什么是“保证责任”?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68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成立生效后产生,在债务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后,转化为保证责任,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其中,若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为一般保证;若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2:本案中的保证责任为何无需由王某1和王某2承担?

律师指出:在王某去世之前,其承担的保证义务尚未转化为保证责任,而在其去世后不再存在保证责任,故该保证责任也不会被王某的继承人王某1和王某2所继承,王某1和王某2不是保证责任的承担主体,故无需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题3:如何在继承中界定继承的债务范围?

律师明确解释到:《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会继承债务,但是其清偿债务以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超出继承的遗产份额部分,继承人对此不具有法定的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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