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虽然都表示愿意离婚,但都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为由而拒绝抚养孩子,法院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本着双方当事人不能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何某与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感情破裂,均表示愿意离婚,但是都表示没有能力抚养孩子。审理时,何某表示自己现在没有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自己经济困难,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承办法官考虑到孩子还小,正在上小学,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双方仍坚持不愿意养孩子。对此,法官认为,何某、王某双方互相推诿、视孩子为累赘的表现,严重不负责任,此种行为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给孩子身心健康带来很大影响,不应予以提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双方必须履行,现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亦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规定相悖,故判决不准何某与王某离婚。
问题1:诉讼离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为审查双方当事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对于认定感情感情是否破裂,存在具体的法定情形。
问题2: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不准予离婚?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从上述规定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即便父母离婚的,也无法逃避抚养义务。在本案中,何某和王某由于都不愿意抚养未成年的儿子,在抚养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则会导致未成年的儿子陷入无人抚养的困境,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问题3:何某和王某能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离婚吗?
律师提醒到:《民法典》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即便是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亦应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何某和王某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涉及抚养子女的离婚协议,离婚后又对子女不管不顾的,则会违背父母的抚养义务,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遗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