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多的分手夫妻选择协议离婚,用这种方式离婚节省时间,免去了诉讼费用,又利于二人以后的“友好相处”。
一旦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就表明作为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人,你已认可其中的条款,并要按约定履行义务。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一定要考虑清楚,这可不
是儿戏。
●案例一
2005年10月,老王与妻子阿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予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
老王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阿苹看来,如果当时没有老王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生活中,有的人本不想离婚,为了压制配偶的离婚念头,常常会向配偶提出:离婚可以,但要将财产全部留下或赠与子女;而想离婚的这一方为了尽快分手,一时冲动就同意了这个要求;也有的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会假意答应将财产全部留下或赠与子女。
这种情况下,双方虽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往往事后赠与财产的这一方会认为自己吃了亏,于是就拒绝移交赠与财产,或者变卖,或者进行抵押贷款,以让对方“捞不着”。这种行为当然会引起纠纷,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事实认定上也很难把握。
●案例二
林先生经营着一家电器公司,去年年初,他与妻子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
一年过去了,林先生并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今年年初,宋女士将前夫告上法院,要求他支付120万元的抚养费。
这个时候,林先生反悔了,他说自己之所以在写下“每月支付人民币10万元”的含糊表述,是想挽回这段婚姻。现在既已离婚,可每月10万元的抚养费超过了自己每月3万元的收入,自己实在负担不起。
法院认为,抚养费的多少,法律允许由双方协议,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才由法院判决,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从其约定。林先生在与宋女士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他每月支付抚养费10万元,此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犯法律规定,林先生应按约定按期支付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9条第1款: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
郑女士的丈夫在外经商,单纯的她并不知道,丈夫在外买了房子买了车。
一年前,两人协议离婚,丈夫将他们居住的一套住房给了郑女士。离婚后,郑女士偶然得知,前夫竟然还有房产和轿车,她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再分割。此时房屋已升值至45万元,轿车的市场价只有14万元。
法院判决,房屋归郑女士所有,轿车归其前夫所有。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