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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夫妻留下的共同债务,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2-05 22:05: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8 ℃

一对夫妻因担心患有疾病的小儿子在自己百年之后没有生活保障,于是共同留下一份遗嘱,表示要将夫妻俩所有的房子留给小儿子和孙女。妻子去世后,丈夫又留下了一份遗嘱,再次表示房屋由小儿子和孙女继承。后来,孙女将大伯诉至法院,要求爷爷奶奶留下的房屋按照遗嘱的内容,归其与父亲所有。

李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即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李某2因患精神疾病,需长期住院治疗,其无配偶,仅育有一女李某某。李某、郑某夫妇长期与李某2父女共同生活,他们时常对李某2和李某某的未来生活保障问题感到担忧,便商量共同订立遗嘱。后来李某手书一份《遗嘱》,表示将其与郑某共有的房产由李某2父女共同继承,李某与郑某共同在该《遗嘱》上签名,郑某在一年后过世。两年后,李某再次手书一份《遗嘱》,表示案涉房产由李某2父女共同继承。后来,李某过世。随后,李某某到法院提起诉讼,并向大伯李某1邮寄了《声明书》。现李某某、李某2与李某1因上述遗嘱继承产生纠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遗嘱效力,以及李某某接受遗赠的表示是否有效,产生了较大争议。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与郑某共同订立的《遗嘱》以及李某后订立的《遗嘱》均合法有效,李某某亦于法定期限内明确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案涉房屋产权由李某2、李某某共同取得,李某1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夫妻留下的共同债务,是否有效?

问题1:本案中李某和郑某签订的第一份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在本案中,李某和郑某共同签订的第一份遗嘱中约定将两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留给李某2父女,为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且处分的也是两人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该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

问题2:李某后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指出:《民法典》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李某第二次留下的遗嘱,和第一次的共同遗嘱,在内容上不存在冲突,可以相互佐证,可以看出此亦为李某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这第二份遗嘱也为有效遗嘱。

问题3:李某2和李某某为何能获得案涉房产?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由于两份遗嘱均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案涉房产的分割优先按照遗嘱的内容,归李某2和李某某所有。李某1作为法定继承人,其继承遗产的顺序劣后于李某2和李某某,故无法分得案涉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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