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网友,将银行卡借给了网友,帮助其进行转账,银行卡共计有流水80余万元,而这些资金都是这位网友通过诈骗获取来的。最终,因网友没有给所谓的“报酬”,男子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被法院判决构成帮信罪。
被告人陈某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非法牟利,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工商银行卡出借给在网上认识的王某使用,并根据对方的指令进行转账操作。经统计,上述银行账户的流入资金共计80万元,而这些资金都是王某通过诈骗获取的。后来,陈某被不法分子“拉黑”,尚未得到报酬,于是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问题1:什么是“帮信罪”?
律师表示道:“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会严重侵害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管理秩序,而为此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同样也会造成严重侵害,为犯罪行为制造便利条件,因此也构成犯罪。
问题2:陈某为何构成帮信罪?
律师回答道:由于陈某帮王某进行转账等操作,而王某的资金是通过诈骗获取的,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陈某构成帮助行为。在主观上,陈某对自己转账的行为是明知的,构成故意犯罪,因此陈某构成帮信罪。
问题3:为何陈某不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律师指出:《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本案中,因为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某使用银行卡帮助王某转账时已经明知王某的款项是通过犯罪所得,因此在客观上不足以达到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要件,因此不构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