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确认恋爱关系后举办了婚礼,男方给女方彩礼,婚礼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人分手,因彩礼的问题,双方未能协商成功,男方便将女方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酌情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给男方。
原告刑某与被告翟某经他人介绍后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商议结婚事宜,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88000元,双方举办了结婚仪式。原、被告举办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返还彩礼,被告认为,收受的彩礼已经用于与原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无需向原告返还彩礼。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金额问题。彩礼系按照习俗以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本着公平、公序良俗原则,酌情支持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5000元。
问题1:本案的情形是否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第一种情形。因为彩礼的本质目的在于双方当事人能缔结婚姻,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正说明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被实现。
问题2:法院判决被告返还部分彩礼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释:基于上述的分析,被告确实应当返还彩礼,但是从返还的金额来看,由于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且办理了结婚仪式,在通俗意义上,双方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被告返还原告的彩礼,也不会是全部,而应当是部分,至于具体是多少,则由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而定。
问题3:对于同类案件,有什么要值得注意的?
律师认为:对于本案这一类的案件,在现实中并不少见,也有的案件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仅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虽然不属于法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法院通过也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因此,对于返还彩礼的案件,法院也不会局限于“返还”还是“不返还”上,而是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判决返还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