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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情侣订婚后同居多年,分手后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24-02-23 22:23: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5 ℃

一对情侣在订婚后开始了共同生活,两人还一起经营了一家店,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随着两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的矛盾和争吵越来越多,最终女方和男方断绝了关系,回到了自己家中。男方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莫某相识后相恋,一年后两人订婚,刘某向莫某给付15万元彩礼。此后,莫某到刘某家中生活,与刘某共同经营一家店,但二人一直未举行婚礼或办理结婚登记。随着两个人的深入了解,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争吵也愈发不可调和。在同居生活三年后,莫某与刘某断绝关系后返回自己家中生活。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莫某解除婚约并返还全部彩礼。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给付彩礼是一种附条件赠与行为,只有在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所附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所附条件未成就,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刘某与莫某从未举行过婚礼,亦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莫某应当向刘某返还彩礼。但由于莫某长期参与刘某一家的生产生活,因此在确定返还数额问题上,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双方为订婚支出的合理费用、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莫某返还82000元给刘某。

情侣订婚后同居多年,分手后男方诉请女方返还彩礼

问题1: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和被告解除婚约,这一诉讼请求是否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

律师表示道:《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婚约”虽然是“约”,但不是合同调整的范围,而且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婚约”也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调整,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和被告的婚约,法院不予受理。

问题2:本案中的彩礼为何要返还?

律师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订了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第一种情形。

问题3:本案中我们应当进一步思考的是什么?

律师认为:由于目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于彩礼及彩礼返还的规定仅有一条,而且是源自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只能提供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更多的靠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因此,目前最高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若有该规定的出台,则对于审理彩礼返还的相关案件会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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