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摩托车驾照的情况下,骑着摩托车和朋友出去玩,途中还喝了酒,自以为不会被交警查获,却不想酒后发生了交通事故,该男子依法被判处为吸纳驾驶罪。
张某在还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就骑着摩托车与朋友一同到郊区骑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馆就餐时,张某还喝了酒。饭后,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经鉴定,张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张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张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6000元。
问题1:摩托车为何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律师表示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摩托车因具备动力装置驱动,所以和汽车一样,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问题2:张某为何构成危险驾驶罪?
律师指出:《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本案中,张某在达到醉酒程度后仍然驾驶摩托车,并造成了交通事故,且负全责,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不过没有构成其他的罪名,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构成危险驾驶罪。
问题3:如何看待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
律师解释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中规定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若仅从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角度看,不属于刑事责任,而是属于行政责任,行为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