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情侣在订婚时,男方给付了女方彩礼,但是双方一直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分开后,男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
陈某和王某(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按照当地习俗订立婚约。当日,陈某给付王某彩礼礼金18.8万元、定亲金银首饰五件等。王某实收彩礼礼金10.8万元并赠送陈某钻戒一枚。次月,二人举办了婚礼并在一起生活。但二人因种种矛盾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后来,陈某外出务工,王某则返回娘家居住生活。此后,陈某多次要求王某返还彩礼,但双方协商后仅互相返还了首饰、钻戒等物品。由于王某迟迟未返还礼金,陈某诉至法院。在法庭上,王某辩称,自己拒绝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在于没有选到合适的日子,不是不想办理婚姻登记,且自己在与陈某同居过程中出现了怀孕、流产的事情,身体也受到了伤害,不同意返还彩礼。陈某认为,王某在不停地找借口拒绝办理婚姻登记,且自己不知道王某流产的事情,现在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王某理应返还彩礼。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陈某与王某订立婚约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现金以及金银首饰等,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故分手,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人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故陈某可以依法请求返还彩礼。但同时,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彩礼礼金5.5万元。
问题1: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规定这三种情形,是基于彩礼的目的在于双方缔结婚姻,如果没有缔结婚姻或者虽缔结婚姻但很快就解除婚姻的,则彩礼的目的没有实现,彩礼应当返还。
问题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办了结婚仪式且同居,为何王某还是需要返还彩礼?
律师指出:虽然双方已经举办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两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彩礼应当返还的第一种情形。
问题3:法院判决返还的金额,依据的是什么?
律师解释道:虽然本案属于彩礼应当返还的法定情形,但是返还多少,是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判断的,法院通常不会判决全部返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来看,第六条就是针对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待最高院的该司法解释正式出台后,更有助于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判决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提供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