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男方不能生育,夫妻俩在婚内通过人工的方式生育了一个儿子,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而离婚,男方提出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因此拒绝抚养孩子。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应当将孩子视为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和婚生子女的地位一样,男方需要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
吴某和谭某本系夫妻,两人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子女,后经诊断是男方吴某因为先天因素不能生育。妻子谭某想要一个孩子,于是提出人工授精,在取得吴某同意后,通过人工的方式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吴某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随后,双方分居,儿子由谭某单独抚养。2022年7月,吴某再次起诉离婚,同时表示拒绝抚养孩子。法院审理后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子女的,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婚生子女。最终,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由谭某抚养,吴某支付抚养费。
问题1:本案中的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为何等同于婚生子女?
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0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吴某和谭某在婚内经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人工的方式生育了儿子,即便孩子和吴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孩子是属于吴某的谭某的婚生子女。
问题2:为何吴某还需要在离婚后支付抚养费?
律师明确到:《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本案中,由于孩子应当被视为吴某和谭某的婚生子女,那么在其成年之前,吴某和谭某对其应当尽到抚养的义务。吴某和谭某离婚后,谭某直接抚养孩子,吴某则应当以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抚养义务。
问题3:法院在第二次审理离婚案件时,为何会判决离婚?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在本案中,吴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是两人之后的感情没有得到缓和,两人甚至已经分居,在吴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在客观上已经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法院因此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