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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后又反悔,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8:59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83 ℃

因男方在婚内多次出轨,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如果男方再次出轨的话,则两人的房屋归女方所有。后来,男方依旧再次出轨,房屋过户给了女方,现女方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而男方却表示已经过户的房屋仍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审理后,没有支持男方的抗辩。

陈某与叶某本为夫妻,因陈某婚后多次出轨,双方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一份,载明:双方婚后的住房登记在陈某名下,经双方共同确认是夫妻共同财产。因陈某婚内多次出轨,叶某考虑到孩子年幼及多年夫妻情分的基础上,再原谅陈某一次。陈某承诺,若其再次出轨,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归叶某个人所有,并净身出户。后因陈某未能遵守上述《婚内忠诚协议》约定,上述房屋已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由叶某单独所有。后来,叶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辩称,案涉房屋虽已转移登记至叶某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虽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但若当事人已经依据忠诚协议履行了相应义务,其事后又反悔的,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陈某因未能遵守忠诚协议约定,嗣后自愿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叶某一人名下,归叶某单独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陈某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依法予以分割,法院不予支持。

履行夫妻忠诚协议后又反悔,法院判决不支持

问题1: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的忠诚协议涉及的是财产分割,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悖于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但正如法院在判决中写道的,该协议因其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无法进行强制执行,但这不妨碍该协议是一份有效的协议。

问题2:本案中该房屋为何无法再在离婚诉讼中进行分割?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实际上也类似于婚内的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的内容约束双方,且本案中的房屋也已经完成过户,应当认定双方已经明确该房屋就是属于叶某,陈某再次提出分割该分割则没有依据。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中陈某的行为?

律师提醒陈某在婚内多次出轨,对于婚姻和家庭而言,没有作为丈夫应有的责任感,且也属于婚姻家庭法中的重大过错。如今,叶某起诉离婚,若法院最终认定因陈某出轨而判决双方离婚,那么叶某还可以同时向法院主张陈某赔偿其精神损失,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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