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1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男子赠与已婚女子财产后反悔,起诉女方返还财产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4-04-02 18:02: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14 ℃

男子和一已婚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男方前后多次向女方赠与财产,后两人发生矛盾后分开,男方认为女方是在欺骗自己,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财产。法院审理后,认定此种情况下的赠与无法撤销,因此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金某向法院诉称:其与已婚的谢某相识后,不断向谢某转账,少时8.88元,多时5000元,共计给谢某转账3万余元。后二人产生矛盾,谢某将金某微信“拉黑”。金某认为,之所以向谢某转账,是因谢某欺骗、答应会与自己结婚,现二人分开,谢某应该返还钱财。法院认为,谢某每次向金某转账金额大小不一,单次转账最大金额为5000元,但都未明显超出本地消费水平,属男女双方处于“恋爱”期间的正常现象,即便是在不正当交往这种特殊关系中,金某对谢某的转账支出也是为了维持双方男女关系乃至达到结婚目的的自愿赠与行为,故认定本案法律关系应是赠与合同纠纷。同时,法院还表示:金某明知谢某已婚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双方的行为有损社会公德,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婚姻稳定与家庭和睦,不属于法定的附义务赠与,对案涉款项金某无权主张返还。同时,不可否认谢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其行为亦与社会普遍价值观念所不齿,应受到谴责。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赠与已婚女子财产后反悔,起诉女方返还财产被法院驳回

问题1:本案中金某向谢某赠与财产,为何法院判决不支持返还?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单从金某向谢某赠与财产这一行为来看,赠与的财产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金某已无权主张撤销赠与。

问题2:本案中的赠与行为为何不是无效的行为?

律师解释道:虽然金某和谢某保持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关系,但是这意味着赠与财产行为所附的义务是无效的,赠与行为本身还是有效的,且金某处分是自己的财产,因此本案的赠与行为并非无效。

问题3:如何看待本案?

律师说道:从谢某的角度看,《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谢某在已婚的前提下,还和金某保持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对于家庭和婚姻而言,都存在重大过错。对于金某而言,如果金某也是已婚,且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那么此种情况下,金某的配偶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对方返还被赠与的财产。当然本案中,金某未婚,主要是应当受到道德义务层面的谴责。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