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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和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子女起诉侄子诉请协议无效
发布时间:2024-05-07 15:07: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11 ℃

老人和侄子侄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侄子侄媳对老人尽到生养死葬的义务,而老人的遗产都由侄子和侄媳继承。在老人去世后,老人的几个子女表示侄子和侄媳无权继承遗产,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因此判决驳回老人子女的诉讼请求。

宋某与许某婚后育有子女6人,后许某去世,宋某与郭某再婚,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郭某亦无其他子女。后来,宋某与侄子张某、侄媳王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二人承担宋某日常照顾和生活料理,并承担宋某去世后的殡葬事宜和全部费用,宋某去世后,张某、王某享有受赠宋某全部财产的权利。该协议落款处有遗赠人宋某和受赠人张某、王某的签字以及村委会李某和郝某作为见证人的签字,协议末尾还附有村委会盖章。但是宋某的子女们对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宋某不会写字,且经常喝酒,无法证明老人签字时的状态,且宋某在有段时间留在孙女家中,张某并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义务。为此,宋某子女们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并要求继承宋某的全部房产。张某、王某辩称,宋某和郭某生前一直由他们照顾,由于老人年事已高,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并经由其见证,向宋某宣读内容后,双方进行签字并摁手印。对此,二人提供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及住院病历、丧葬费票据等。宋某邻居及租户也提供证言,称张某曾帮助宋某、郭某盖房,照顾二人生活起居及处理宋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与张某、王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若张某、王某未依协议履行义务,宋某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但宋某直至死亡亦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赡养或解除遗赠扶养协议,故宋某子女们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老人和侄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子女起诉侄子诉请协议无效

问题1: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和其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由受遗赠人对被继承人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受遗赠人可以根据协议获得对被继承人的遗产。

问题2: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为何是有效的?

律师表示道:从本案来看,遗赠扶养协议是通过村委会签订的,并且经村委会的人员进行了见证,且宋某和张某、王某都按了手印,对此被告亦有村委会的证明予以佐证,因此可以认定该遗嘱扶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是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结合邻居等的证词,张某和王某确实对宋某尽到了赡养义务。

问题3:本案中宋某的子女们还能获得遗产吗?

律师提醒:依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本案中,由于宋某和张某、王某之间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宋某的遗产优先按照协议的内容处理,协议中约定的是全部遗产都归张某和王某所有,故宋某的子女们无法再通过法定继承来获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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