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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男方婚内借款后未还款,银行起诉被判定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发布时间:2024-06-10 15:10: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62 ℃

男子在婚内和银行签订了最高债权额借款合同,在合同期限发生多次借款,但男子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后银行起诉男子和其前妻,要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是经法院审理,结合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债务为两人的共同债务,因此判决由男方个人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某银行向法院诉称:陈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一份,约定该银行拟在五年的授信期间内连续向陈某提供最高债权额为30万元的授信额度,用于陈某办理个人消费性借款,借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本人,以及装修、购车、结婚等家庭消费。同签订后,陈某共计向该银行申请办理贷款29.99万元,该银行审批通过后依约向陈某指定账户发放相应款项。后陈某未依约还款,尚欠贷款本金29.99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和罚息等。诉讼中,该银行称上述《最高债权额合同》项下贷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相应债务应为陈某、孙某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孙某不予认可。孙某辩称,其与陈某已经协议离婚,上述债务虽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其本人并未在贷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对相应贷款情况亦不知晓;陈某所贷款项均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诉争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经核实,陈某接收上述贷款后,陆续将款项转入其本人或案外资金管理公司名下,未转入孙某名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最高债权额合同》系陈某个人签署,诉争贷款亦系陈某个人申请,并发放至陈某指定账户,相应债权凭证中并无孙某签字认可,孙某个人亦未出具任何书面承诺确认相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外,《最高债权额合同》虽载明相应贷款用途包括家庭消费,但根据现有资金流向情况无法认定诉争款项实际用于陈某与孙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银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偿还该银行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和罚息等,驳回该银行要求孙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男方婚内借款后未还款,银行起诉被判定债务为男方的个人债务

问题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债务是夫妻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是该债务虽然为个人名义的债务,但是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问题2:本案中该债务为何被认定为陈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指出:根据目前《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名义上的个人债务是否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举证责任在债权人。由于在本案中,原告作为债权人,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是被用于陈某和孙某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现有的资金流向不足以证明,因此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该债务属于陈某的个人债务。

问题3:本案还有什么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律师提醒到:虽然陈某在和某银行签订《最高债权额合同》时,约定了该债务是用于陈某的个人消费和家庭消费,但是在事后无法证明该债务到底有没有被用于陈某的家庭消费,所以原告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被动,其只能向陈某主张债权,进一步造成回款难度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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