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7月0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上海离婚律师】夫妻一方作为保证人,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4-06-16 15:16: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 ℃

夫妻一方向银行借款,另一方作为保证人签字,当债务一直没有按期归还后,银行向法院起诉两人。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债务为二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某银行向法院起诉称:其与王某(借款人)、李某(保证人)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贷款人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余元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但借款后王某多次逾期,故银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李某共同归还尚欠款项10万余元及罚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王某、李某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王某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本案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王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既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问题1:本案中的债务为何为王某和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王某为借款人,李某为保证人,可见李某对于王某的个人借款是知情的,其保证人的身份代表其同意了王某的该笔借款,因此可见该笔债务是两人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2:原告以李某的保证责任追究其责任和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名义追究其责任,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答道: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若李某为一般保证人,则在借款人王某被债权人起诉和判决承担债务之前,有权拒绝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银行作为债权人,不能同时起诉王某和李某。若李某为连带保证人,则银行可以直接起诉王某和李某,李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此种情况和该债务属于共同债务从而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是一致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

律师提醒道:在本案中,债权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明确了李某为保证人,且有其签字,因此证明了李某对于王某的该债务是知情且同意的,故债权人举证证明了该债务为债务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对于其他情况,比如债权人要举证证明债务被用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举证难度相对较大,若举证不充分,还可能会导致夫妻之间财产的转移。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