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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不以亲子关系鉴定为依据
发布时间:2024-07-01 16:01:5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62 ℃

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配偶认为被继承人和前妻所生育的子女,与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故拒绝向其分割遗产。该继承人向法院起诉,并拒绝做亲子鉴定,历经法院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判决该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并不以亲子鉴定为依据。

刘某和藏某本为夫妻,生育一女藏某某,后两人离婚,约定藏某某由藏某抚养,刘某每月承担抚养费,藏某某为两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后刘某和姚某结婚,生育两个子女。刘某去世后,藏某某主张继承遗产,但是姚某私下进行了亲子鉴定,排除了藏某某和刘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拒绝向姚某交付刘某的遗产。藏某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刘某的遗产。一审法院认定:在原告拒绝鉴定时,推定原告不享有继承权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我国婚姻、家庭、道德观念的原则。因此,不同意被告的鉴定申请,原告享有继承权。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姚某的亲子关系鉴定请求不予支持,除改判确定遗产中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外,其余维持一审判决。姚某仍不服,提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仍判决藏某某依法享有继承权。

问题1:婚姻法律中如何界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律师解释道:由于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具有很强的道德伦理性,因此立法上是以推定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39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从该条立法中可以看出,请求法院判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是父或母或子女的一方,法院会基于双方的举证来进行推定判决。

问题2:本案中藏某某为何享有继承权?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案中,刘某和藏某在离婚时明确藏某某是两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在姚某通过亲子鉴定认定刘某和藏某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时,刘某已经去世,这不能推定出刘某同样认为藏某某不是自己的法定继承权人,因此藏某某享有继承权。

问题3:本案背后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是什么?

律师认为:在婚姻立法中,适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推定规则的是以父或母或子女一方提起的亲子关系认定的诉讼,而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形,因此即便藏某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在继承的法律上也不能排除藏某某和刘某之间的关系,也不能否定刘某对藏某某享有继承权的意愿。婚姻立法的规则不能和继承立法的规则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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