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后因为家庭矛盾导致原本轻微的精神疾病进一步加重,患上了严重的精神疾病,丈夫前后三次起诉离婚都被法院驳回,男方因此还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认定男方未对患病妻子尽到扶养的照顾和扶养的义务,消极逃避责任,因此驳回上诉,仍判决不准离婚。
赵某患有先天视力残疾,颜某曾因患有轻微精神疾病经婚前治疗后,一直处于稳定状态,但需要定期服药。双方经人介绍认识,颜某如实告知了赵某自己的患病史,赵某同意后双方谈婚论嫁,后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子。但后来,随着家庭资产的增加,双方反而产生了嫌隙。颜某病情逐渐加重,后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后来,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与颜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婚姻无效的条件,判决驳回赵某的诉求。两年后,赵某再次起诉,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颜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年,赵某又再次起诉离婚,仍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颜某目前已经完全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无法独自生活,仅在有人照顾提醒的情况下能够自理。赵某离婚态度坚决且仅同意给付颜某少量经济补偿,赵某与颜某的法定监护人就颜某的生活照料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之间出现矛盾后,理应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现颜某婚后因病致残,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提醒,精神上也更需要他人的抚慰特别是赵某的关心和爱护。赵某作为丈夫,不应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故认定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且颜某的法定监护人亦表示不同意二人离婚,最终依法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问题1: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有患病,其婚姻效力如何?
律师解释道:《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将原《婚姻法》界定为婚姻无效情形之一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修改为婚姻可撤销的情形之一。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在婚前所患疾病都不算重大疾病,且被告如实告知了原告,两人的婚姻合法有效。
问题2:法院为何认定赵某是在消极逃避法律上的照顾和治疗义务?
律师提出:《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互相负有扶养的义务,尤其是一方陷入困境的时候。本案中颜某婚后病情加重,需要有人照理,此时赵某多次提起离婚,明显是在逃避照顾和扶养颜某的责任,有悖于夫妻之间互相应尽的责任。
问题3:法院为何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表示道: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如果离婚,颜某今后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也难以得到保障,且颜某的监护人也不同意两人离婚。赵某应当对颜某尽到更多的扶养和照顾义务,而不是一味地以离婚的方式来摆脱应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