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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律师]四个家庭争夺遗产,法院温情调解
发布时间:2024-09-01 10:01: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9 ℃

一对夫妻系再婚夫妻,丈夫去世后,一家人因为遗产分割的遗产没有协商一致,妻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了遗产分割的诉讼。法院在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尚可,没有很大的矛盾,因此组织了调解,双方也最终调解一致,分割了遗产。

张某和李某本系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张某因病去世后,其公积金、企业年金、养老账户以及一套房屋等价值80余万元遗产该如何继承,成了一家人头疼的事情。张某和李某系重组家庭,在双方认识前,张某和陈某曾结婚并生下儿子张某某,后双方离婚;李某和赵某结婚并生下儿子赵某某,后离婚。张某去世后没有立遗嘱,李某和张某母亲孙某、张某某以及赵某某多次对遗产分配进行协商,但一直没有协商出可行的办法。李某无奈将孙某、张某某以及赵某某诉至法院。法官了解到,虽然张某和李某系重组家庭,但婚后二人感情很好,在张某生病期间,李某也一直在照顾张某,并且还经常关心慰问张某的母亲。儿子张某某在父母离婚后一直跟随张某、李某生活,李某对张某某也照顾有加;赵某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跟随赵某生活,但跟母亲李某也关系尚好。法官遂组织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张某、李某再婚后购买的房屋由李某继承;张某名下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企业年金账户,由李某领取后分别支付孙某、张某某、赵某某9万余元。

问题1:从继承法上看,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哪几位?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第1072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本案中,李某、张某某和孙某作为张某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而赵某某是跟随赵某一起生活,和张某之间应该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从继承法上看不享有对张某遗产的继承权。

问题2:从继承法上看,李某能否多分得遗产份额?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本案中,李某对张某、孙某和张某某都照顾有加,为这个家庭付出了较多,因此从继承法的角度看,是有权主张多分得张某遗产的份额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律师认为:对于遗产分割的案件,往往都是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很多时候是绕不开亲情的。法院能在本案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维持双方的亲情,最终能调解成功也是最好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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