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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超一年有纠纷不再受理
发布时间:2017-09-25 21: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5 ℃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形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直接办理。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坚持不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今天我们要关注的话题就是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后,当一方反悔了协议中的约定,另一方该怎么办呢?

  案件回放

  协议离婚五年

  分财产起争议

  李红和张方(均为化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1996年两人结了婚。

  2003年,两人决定离婚,他们选择的是协议离婚方式。

  两人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因女方身体多病且经济困难,由男方每月补助生活费1000元,从离婚之日算起给付10年整,每个月的月底给付,绝不反悔。女方如果需要对房产办理更名,男方无条件协助。

  达成协议后,二人来到民政部门,拿到了离婚证。

  但李红表示,离婚后,张方只给了她8个月的生活费,而且当她找到张方提出想办理房产过户更名要求时,张方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

  日前,李红将张方告上法院,希望能顺利办理房产变更过户手续。

  读者观点

  男方该协助女方办房屋过户

  那么李红到底能不能实现房产变更呢?记者采访了5男5女10位读者,他们的观点全部倾向于女方。

  李女士(已婚):我觉得既然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协议离婚,就应该尊重协议上的内容。男方既然答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更名,就应该说到做到。

  李先生(未婚):男子汉大丈夫,说出去的话就该算数。既然是协议离婚,那么当初协议书上的内容就应该是双方都认可的。我觉得,女方应该能胜诉。

  王小姐(未婚):夫妻协议离婚和去法院离婚应该不一样。去法院是因为实在谈不拢了,而去民政局离婚,无论在财产分割还是子女、父母的抚养和赡养上,应该都是沟通好了的,不该再有歧义,所以男方不应该反悔。

  法理明辨

  超过诉讼时效 不受理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成贤表示,在此案中还要关注另外一个问题:诉讼时效。

  庭审中,李红表示张方只给了她8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但张方表示生活费他给了9个月的,并非8个月。对其他的,双方均无任何异议。但法官认为,在本案中,这些已经不是争议焦点,更关键的在于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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