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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下落不明 父亲有权变更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4-14 12: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7 ℃

  夫妻协议离婚,妻子承诺抚养小孩,她却下落不明,丈夫无奈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判决支持丈夫的请求。3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小孩李小某随原告李某生活,被告高某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2008年1月7日,李某与高某登记结婚。2012年2月4日,夫妻二人生育一男孩李小某。2013年10月10日,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孩子李小某随高某生活,孩子抚养费双方各承担一半,李某随时可以探视孩子。离婚后,高某却未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生活,孩子仍跟随李某生活。随后,高某失去联系,下落不明。李某无奈,将高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高某承担必要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婚生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离婚后,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生活,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随高某生活,而高某却下落不明,无法尽到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孩子一直随原告李某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变更孩子抚养权,由李某抚养李小某,高某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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