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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父母离婚判跟爸过 因受委屈3年后改判跟妈
发布时间:2017-04-17 01: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9 ℃

  歌里唱得好,“世上只有妈妈好,有妈的孩子像块宝。”11岁的济南济阳男孩豆豆(化名)虽然也有妈妈,却一度不能在妈妈的身边,不能享受这种幸福,因为爸妈离婚了,他跟着爸爸。近日,一纸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状让豆豆看到了希望,而他本人明确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起到了关键作用。

  跟着爸爸生活,9岁才踏进校园

  豆豆生于2004年8月,2011年5月爸爸王某和妈妈宋某离婚。根据当时的约定,豆豆由爸爸抚养,妈妈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到2013年9月,豆豆一直跟着爸爸生活。

  2014年11月,宋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要把儿子“抢”回来。宋某称,王某曾信誓旦旦地说自己会做个好父亲,好好对孩子,我就相信了他的话。而事实上,他不但没有做到一个好父亲,甚至都不是一个合格的父亲。离婚后长达一年王某没有让我看孩子,2012年11月我找被告的姨夫,经其劝说后我们母子才得以相见。

  “自从我与被告离婚后,孩子便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我得知儿子没有上学后,心急如焚,好言相劝,儿子才于2013年9月1日跨进学校大门。”宋某说,儿子的户口王某一直也没给孩子落上,给孩子落上户口后,他又不积极给孩子补办学籍,对孩子一点责任心都没有。况且他与现在的妻子自2014年春天以来争吵不断升级,经常扭打在一起。被告根本不配做孩子的监护人。为了让孩子健康快乐地长大,请求法院判孩子变更为由原告抚养。

  而王某则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孩子已满10周岁,明确愿跟着妈妈

  “是否准予变更,必须遵循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该案主审法官刘某某说,原、被告离婚后,无论孩子由谁直接抚养,都不会割断孩子与原、被告的亲情关系,原、被告均有关心和照顾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的成长不仅仅是身体上的健康,还有心理上的健康。法院确定抚养权时,应根据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刘某某说,爸爸和继母吵架,对孩子来说,不是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王某对孩子的关心不够,不积极为其争取受教育权等,这些都足以证明,孩子跟着原告即妈妈生活更合适。

  “更为重要的是,孩子已经满10周岁,应考虑孩子的意见。”刘某某说,法院对豆豆询问时,豆豆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的文化程度和抚养能力相差无几,且原告亦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因此,法院判决变更为豆豆由宋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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