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咨询:2009年她与丈夫结婚,2010年育有一子,2012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张女士和丈夫各自回父母家生活,婚生子长期跟随其父亲,张女士则每周末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居住。今年春节期间,张女士与其丈夫就婚姻状况等问题协议未果,张女士打算起诉离婚,主要咨询能否判决离婚以及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
安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鉴于张女士与其丈夫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已经超过二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据此认定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如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由于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首先审查父母的抚养条件哪一方对孩子更有利。如果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又均要求孩子与其共同生活,如果孩子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因此,张女士如果想要争取到对孩子的抚养权,首先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抚养条件优于丈夫,最好还能证明张女士的父母有能力有意愿抚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