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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后妻子将儿子“藏”起来 是否影响抚养权归属
发布时间:2017-04-21 14: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4 ℃

  因感情不和,来自河南的申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回了老家。家住三门的丈夫叶先生数次远赴河南看望儿子,但未能挽回感情。随后,双方展开了“夺子大战”。最近,申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抚养费。庭审时叶先生以申女士将儿子藏起来阻挠其行使抚养权为由进行抗辩,要求离婚后儿子归他抚养。

  申女士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争夺抚养权?3月5日,三门法院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申女士所有,并由叶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抚养费4.66万元。

  结婚半年后感情破裂,两度起诉离婚、争子

  2006年,申女士和叶先生在福建打工时相识,2007年2月结婚,婚后她随丈夫居住在台州。儿子半岁时,两人感情出现裂痕。

  他们虽是自由恋爱,但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打。申女士带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回了河南老家,这一去就是5年。期间,叶先生曾数次赶赴河南看望儿子,但双方关系非但没有修复反而更加恶劣。

  2013年9月,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驳回。两年后,申女士再度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申女士称,现已上幼儿园的儿子,一直跟随她在郑州生活,母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自叶先生2010年初见过儿子后,便未再见面,至今也未支付过抚养费。

  叶先生辩称,2010年那一次,他是偷偷跟着申女士才看到了儿子,他多次去郑州看望儿子,申女士都故意把孩子藏起来,导致他一直未能见到。现在他同意离婚,要求儿子归他抚养。

  “子女本位”出发,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

  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抚养权的认定在双方条件悬殊的情况下,孩子应当判决归抚养条件明显偏优的一方,但如本案双方条件无明显差距就存在争议。本案焦点在于婚内一方有阻挠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过错行为,是否导致判决离婚时其自身抚养权受限。

  法官表示,抚养权的争夺战中,孩子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主体。相对父母而言,他们才是抚养关系中的一方民事主体。因此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保障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为了救济非阻挠者的民事权利,或是惩罚阻挠者的不法行为,而影响了孩子的权益。判决应当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子女本位”。

  本案中,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如今已经具备基本的识别力,由于孩子与叶先生的相处时间太少,叶先生对其来说几乎就是一个陌生人,在此情况下,贸然改变抚养现状,显然对孩子不利。虽然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是在申女士的阻挠下造成,对叶先生有点不公,但父母应该具有比孩子更大的承受力,且造成该后果一定程度上也归因于叶先生此前未及时行使权利、改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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