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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加害人不能抚养子女
发布时间:2017-04-24 15:2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5 ℃

  金某与陈某(女)于2001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子金某某。金某与陈某婚前、婚后感情均一般。金某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金某某由其抚养。因金某存在家庭暴力,法院准许金某与陈某离婚,判令金某某由陈某抚养。

  点评:家庭暴力具有习得性特点,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由谁直接抚养子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应由受害人直接抚养。但受害人自身如果没有基本生活来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疾病除外。不能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但根据间接证据,结合双方在法庭上的表现、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断定存在家庭暴力可能性非常大的,可以判决由受害人直接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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