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丈夫感情不和,来自河南的申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刚出生不久的儿子回了老家。家住浙江台州三门的丈夫叶先生数次远赴河南看望儿子,但始终未能挽回感情。近日,申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索要抚养费,法庭上叶先生以申女士将儿子藏起来阻挠其行使抚养权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展开一场“夺子大战”。3月5日,媒体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案件,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申女士所有,并由叶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抚养费46600元。
2006年,申女士和叶先生在福建打工时相识,2007年2月9日俩人喜结连理,婚后申女士随丈夫居住在台州。岂料生下儿子半年多,二人感情便出现裂痕。
申女士称,二人虽是自由恋爱,但从相识到结婚时间不长,自己对叶先生了解不够,且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为家庭琐事吵打。申女士忍无可忍便带着不满周岁的儿子回了河南老家,这一去就是5年。期间叶先生曾数次赶赴河南看望儿子,但双方关系非但没有修复反而更加恶劣。
2013年9月,申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被法院判决驳回。两年后,申女士再度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争取儿子的抚养权。
庭审中,申女士称儿子一直跟随她在郑州生活,如今已上幼儿园,母子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自2010年初见过儿子,之后便未再见过儿子一面,至今也未支付过抚养费,因此儿子跟着她生活对其健康成长更加有利。
叶先生辩称,2010年那一次,他是偷偷跟着原告才看到了儿子,自己几次去郑州看望儿子,原告都故意把孩子藏起来,导致他一直未能见到儿子。现在他同意离婚,但是要求儿子归他抚养。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抚养权的认定在双方条件悬殊的情况下,孩子应当判决归抚养条件明显偏优的一方,但如本案双方条件无明显差距就存在争议。本案焦点在于婚内一方有阻扰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过错行为,是否导致判决离婚时其自身抚养权受限。
法官表示,抚养权的争夺战中,孩子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主体。相对父母而言,他们才是抚养关系中的一方民事主体。因此法院在判决时要谨慎,要充分保障其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能为了救济非阻挠者的民事权利,或是惩罚阻挠者的不法行为,而影响了孩子的权益。判决应当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体现真正意义上的“子女本位”。
本案中,原被告的儿子长期随母亲生活,如今已经具备基本的识别力,由于相处时间太少,叶先生对其来说几乎就是一个陌生人,在此情况下,贸然改变抚养现状,显然对于孩子不利。虽然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是在申女士的阻扰下造成,对叶先生有点不公,但父母应该具有比孩子更大的承受力,且造成该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归因于叶先生此前未及时行使权利、改变现状。因此,法院从有利孩子今后生活、成长的角度判决孩子由其母亲申女士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