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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育女子离婚时 获得女儿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4-27 04: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76 ℃

  三八妇女节即将来临,昨日,武汉市中级法院通报了多起妇女权益保障典型案例。在一起离婚案中,法院支持绝育女子在离婚时获得女儿抚养权。

  2005年12月,男子周某与女子李某结婚,婚后两人因性格不合常闹矛盾。2006年8月,李某产下一女,同时因病进行了子宫次全切除术,今后无法再怀孕。

  2012年2月起,夫妻俩分居,周某第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9月,周某再次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半年后,周某第三次起诉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女儿的抚养权。

  近日,武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周某曾两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加之双方分居已满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准许离婚。婚生女随李某一起生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周某给付李某补偿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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