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女儿由父亲直接抚养,母亲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两万多元。但离婚后,父亲再婚,女儿自行返回母亲家居住生活一年多并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近日,天等县法院判决女儿随母亲生活。
案件到主办法官手上后,法官依职权到原(母亲)、被告(父亲)双方的单位了解了双方的工资收入情况,并到双方女儿的学校征询了孩子的个人意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
法官认为,双方离婚后婚生孩子黄小某长期跟随原告一起居住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第3项“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之规定。
本案原、被告女儿黄小某已年满十周岁,法院在征询黄小某的意见后,黄小某表示愿随母亲生活,且原告有固定的工作和居住条件,具有相应的抚养能力,符合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条件。故应支持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主张,并相应的处理了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及原告预付抚养费的问题。
最后法院判决黄小某变更由原告林某抚养并跟随其共同生活;被告黄某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赵黄小某抚养费每月6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林某已预付的孩子抚养费1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