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间不长,就以不给探视为由诉讼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会支持吗?
五河县某村村民丁一与邻村姑娘双双经人介绍相识,做了双双家的上门女婿。2012年孩子出生,也随了母亲的姓。时间一长,孩子的姓氏问题让丁一家族很不爽,夫妻双方矛盾也随之加剧,2014年9月双方协议离婚,其中约定:婚生子由女方抚养,男方自动放弃抚养权。
3个月后,丁一向五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多次要求探视孩子,女方不仅拒不给探视,还打骂自己,给自己情感上造成极大的伤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子归自己抚养;诉讼费由双双负担。
庭审中,双双称丁一经济困难没有稳定的工作,无力抚养孩子,且自己一直同意丁一去看望孩子,以便于维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存在拒绝探视的情况。同时孩子长期由自己及父母抚养,已经形成了稳定的生活环境,在年幼情况下变更抚养关系将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丁一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须有法定正当理由。但丁一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双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之法定情形,故不存在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正当理由,不予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丁一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