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石城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审判法官依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对案件进行悉心调解,最终促使当事双方变更了抚养协议,妥善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原告严某、被告温某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8年2月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女儿严某某由母亲温某抚养,父亲严某享有探望权。从2011年开始,女儿随严某在广州生活、学习。为了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由自己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对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收入、作风行为、教育背景等情况进行了核实,并询问了双方女儿严某某的意见。随后,承办法官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悉心调解,温某终于同意女儿严某某由严某抚养,抚养费由严某自行承担。至此,一起抚养权纠纷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