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张某(男)与李某(女)离婚案件经过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张小某(6岁)由李某抚养,直至其成年为止。判决生效后,李某将张小某的户口迁入自己的户籍地,两个月后即南下打工,几年内只有2012年春节时回过一趟家,张小某实际由其年迈的外公抚养。张某在数次探望后发现了该情况,要求抚养张小某,但是李某及其家人不同意。无奈之下,张某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变更张小某的抚养权。
市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张小某处做了大量的调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张某所述基本相符。律师认为:
张某与李某离婚后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子女的抚养,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张某与李某离婚时法院虽然判决张小某由李某抚养,但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即外出打工,实际并没有在家抚养孩子,未尽到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最后采信了律师的观点,判决将张小某变更为由张某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