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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生母亲虐待孩子 父亲要回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7-05-08 20:0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6 ℃

  齐市某区的王某,一年前因感情不和与妻子肖某经法院判决离婚,由于双方离婚时,婚生子王小某未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因此法院将王小某的抚养权判给了肖某,由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一直按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是肖某逐渐不让王某见孩子。王某从肖某的邻居处得知,孩子现在的生活状况非常不好。肖某经常夜不归宿,将孩子放在其母亲处代养,其母亲年纪大,不能好好照料王小某。肖某在家时,就对王小某非打即骂,王小某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堪忧。王某心急如焚,他不忍心让孩子过这样的生活,于是来到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寻求律师帮忙。(本案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意见: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于子女抚养,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定子女的抚养权。哺乳期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但是如果其母亲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就应当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变更抚养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依法查明肖某没有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阻碍王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并且有虐待孩子的行为。因此依法判决变更对孩子的抚养权,将孩子判归王某抚养,由肖某按约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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