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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19 12:1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9 ℃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8年生育一男孩,2013年6月3日协议离婚。2014年3月,张某诉至柳北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儿子随其生活,由李某支付抚养费。2014年6月25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言明,儿子跟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李某每月中旬和下旬可探视孩子各一次。2014年7月中旬,李某探望儿子一次后,张某却拒绝其再次探视。于是,李某以前妻张某阻碍其行使探望权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最后,法院却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说法:法律对离婚时抚养权做出了规定,以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权?变更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抚养权的变更通常是因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具备直接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子女再随其继续生活对子女成长不利等,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子女无人照料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虐待子女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变更抚养权可由父母双方协商变更,或者向法院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讼。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离婚后,李某对儿子仍然享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作为间接抚养方,李某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张某不得阻止李某行使探视的权利。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李某、张某离婚后儿子就跟随张某生活至今,且孩子年龄较小,在双方目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孩子应随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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