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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子女的抚养问题
发布时间:2017-05-20 00:2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7 ℃

  王某和谭某是高中同学,2000年二人步入婚姻殿堂,次年有了女儿小梅。婚后,夫妻二人忙于生计,王某常年在南宁经商,而谭某则在柳州经营一家服装店。2012年开始,二人婚姻亮起红灯,经常发生争吵。因无法忍受丈夫王某脾气暴躁,2014年5月,谭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二人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女儿的抚养权,二人却有着不同的看法,王某认为,自己和父母都在南宁市区有住房,而且还是学区房,孩子马上就要读中学了,孩子跟着他,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而且自己有经济能力将来还可以送女儿去国外上学,如果女儿跟他,他不需要谭某支付抚养费。谭某则表示,自己经济条件虽然不如王某,但是她也有服装店,而且在柳州有房子,孩子从小一直在柳州上学,同学、老师都在柳州,她也认为自己的条件可以更好地抚养女儿健康成长,她宁可不要王某的抚养费也要女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调查,小梅明确表示自己从小跟母亲在柳州生活,而且不希望离开熟悉的同学和朋友,她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并且要求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由谭某抚养女儿小梅,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每逢节假日可以探视女儿,具体探视时间双方协议决定。

  说法:关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此外,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本案中,小梅已经13岁,父母离婚,小梅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父母应该考虑孩子的意见,此外,相比较而言,小梅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最终,法院判决小梅跟随母亲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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