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和被告宋某于199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后生育了一女二子,长女现已成年,二子尚未成年。同居后,两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罗某于2006年1月外出至今,8年未归,子女皆由被告宋某一人在家抚养。现在罗某回到家中,要求至少要抚养一个孩子,与宋某发生争吵,遂诉至法院。
法庭受理此案后,立即约被告到庭调解,调解中,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要求至少抚养一个孩子。而被告则说,原告在孩子仅仅几岁的时候就将孩子扔在家中不管,已经失去了一个做母亲的资格,多年未照料,也无法照顾好孩子,坚决不让原告抚养孩子,双方僵持不下。因这是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已满10周岁,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并且了解到原告罗某现生活在新疆,子女生活习惯、上学问题值得考虑,如果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双方的矛盾可能会进一步加深。
为化解双方的争执,法官释明相关的法律后,邀请双方的亲戚朋友一起做工作,经过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两个儿子由父亲宋某抚养,罗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两万元,可随时探视子女,在征得孩子同意,不影响学习的情况下,告知宋某后,可将孩子带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