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协议孩子由父亲抚养。然而,离婚后不久,父亲却将孩子送到母亲处,自己则不见踪影。因此,该母亲向慈溪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
楼某与叶某都是慈溪人,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于2010年12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俩日子过得还算不错,在2012年下半年,两人迎来了爱情的结晶,孩子小楼出生了。
然而,孩子出生后不久,夫妻俩的感情却出现了裂缝。孩子刚满周岁第二天,夫妻俩便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楼由父亲楼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母亲叶某享有探视权。
两人离婚后不久,楼某却将小楼送到叶某处,自己则远走他乡,杳无音信,期间从未探视,亦未支付抚养费。近日,叶某将楼某诉至慈溪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且楼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楼成年。
近日,慈溪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虽然楼某、叶某的离婚协议约定小楼由父亲楼某抚养,但小楼一直跟随母亲叶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楼某下落不明,从未履行抚养义务,亦未进行探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法院支持了叶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
此外,根据法律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据此,慈溪法院作出判决,酌定楼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楼独立生活止。